1、我们有保留控制我们个人经验知识产权的权力。
2、创作者应该得到补偿。
3、我们有保留允许私人对此知识产权合法复制的权力。
4、技术和信息的使用应该是合法的。
5、“版权”依存于“复制责任和义务”。
导言
我们世界公民之所以支持 "IP Justice" 的这些原则是由于我们在数字世界的言论自由的权力受到了威胁。在民主的社会, 法律要反映公众的价值观,例如发展创造力、促进信息自由和创新。但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法的通过却是花费公众的钱去满足一些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我们承认创造力的维持需要一定的刺激,但是对知识产权的过渡控制会威胁到创作者与公众的传统平衡。
我们声明我们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力扩展的关心与传统的自由和保护无关。我们希望抵制对我们自己本身媒体控制使用的技术限制。我们希望我们的知识产权法能够与我们的原则相称。 我们号召立法机关和法院能像为媒体巨头一样来保护公众的利益。
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我们集体反对以下危险在全世界蔓延:
- 永无休止的扩大版权持有年限,以至于缩小公众版权的质量和数量;
- 将公平使用权转移给过去的技术;
- 将对合法消费者的欺骗宣布为合法,和对公民自己的财产工程权力进行颠倒。
- 禁止技术信息公众化
- 加强反对他人对工具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侵害的法律责任。
- 在损失本地文化和竞争优势的基础上迎合国际媒体巨头,在法律和技术上加强政权建设。
为了恢复知识产权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我们断言下面的原则是值得肯定的:
1、我们有保留控制我们个人经验知识产权的权力。
就像我们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音乐、电影、书籍和游戏一样,我们有权决定使用什么样的设备、电脑或者操作系统。这个权力包括修正或改变工程师媒体,允许我们根据个人需要对其进行拆解和改装。技术使我们可以对消费的媒体进行更多的控制。我们不会通过超越商品交易、减弱进攻性的语言或者使用自己制造的DVD机看电影的来破坏版权。版权法使作者认为他们有权控制公众行为,而且理所应当。但是,我们是在自己的家里使用合法得到的媒体和设备,其他人无权干涉。
2、创作者应该得到补偿。
创作者由于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技术会给我们提供新的机会,启发我们直接去赋予这些艺术家灵感,而不是依赖电影和唱片公司,但他们通常不会付给我们这些创作者钱。 我们会对那些为我们提供艺术品娱乐的艺术家进行补偿,我们尊重他们的知识产权。探索开发能够增强电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经济模式会进一步促进我们为创作者进行补偿的目标。
3、我们有保留允许私人对此知识产权合法复制的权力。
我们有权使用或复制用于非商业化的音乐、电子图书和录影产品。这有时被称为“商品使用”和“商品交易”。这个条款准许在未经受权的情况下将复制品用于对社会有益的行业如教育或仅供个人使用。
我们有权进行“时间转换”或者拷贝媒体节目以便我们在有时间的时候享用;或者“空间转换”,即将文件转移到另一个存储介质上的权力;或“格式转换”,即将文件转换为我们需要的或兼容的格式的权力。我们同样有备份或者像过去录制录影带那样对我们的数字媒体文件进行存档收集的权力。
4、技术和信息的使用应该是合法的。
技术帮助我们锻炼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样帮助我们在数字世界中享有应有的权力。如果法律赋予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的话,那么描述如何使用技术的讨论信息也应该合法。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市场创新和竞争,并不具备持续破坏能力的使用技术应该合法。如果法律在维护我们自身利益上存在盲区,我们也不应该因为不能阻止别人的破坏活动而承担责任。
5、 “版权”依存于“复制责任和义务”。
公众暂时同意赋予作者知识产权是为了换取别的权力。利用技术手段去否定别人的权力是不公平的。如果版权持有人想获利,那么他们就要承担适当的责任,如向公众权利妥协,允许私人复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