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有保留控制我們個人經驗知識產權的權力。
2、創作者應該得到補償。
3、我們有保留允許私人對此知識產權合法复制的權力。
4、技術和信息的使用應該是合法的。
5、”版權”依存于”复制責任和義務”。

導言

我們世界公民之所以支持 “IP Justice” 的這些原則是由于我們在數字世界的言論自由的權力受到了威脅。在民主的社會, 法律要反映公眾的价值觀,例如發展創造力、促進信息自由和創新。但在世界范圍內,越來越多知識產權法的通過卻是花費公眾的錢去滿足一些特定利益集團的利益。我們承認創造力的維持需要一定的刺激,但是對知識產權的過渡控制會威脅到創作者与公眾的傳統平衡。
我們聲明我們對知識產權所有者權力擴展的關心与傳統的自由和保護無關。我們希望抵制對我們自己本身媒体控制使用的技術限制。我們希望我們的知識產權法能夠与我們的原則相稱。 我們號召立法机關和法院能像為媒体巨頭一樣來保護公眾的利益。

為了保護我們的自由,我們集体反對以下危險在全世界蔓延:

  • 永無休止的擴大版權持有年限,以至于縮小公眾版權的質量和數量;
  • 將公平使用權轉移給過去的技術;
  • 將對合法消費者的欺騙宣布為合法,和對公民自己的財產工程權力進行顛倒。
  • 禁止技術信息公眾化
  • 加強反對他人對工具制造者和服務提供者侵害的法律責任。
  • 在損失本地文化和競爭优勢的基礎上迎合國際媒体巨頭,在法律和技術上加強政權建設。

為了恢复知識產權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我們斷言下面的原則是值得肯定的:

  • 我們有保留控制我們個人經驗知識產權的權力。

就像我們有權選擇自己喜歡的音樂、電影、書籍和游戲一樣,我們有權決定使用什么樣的設備、電腦或者操作系統。這個權力包括修正或改變工程師媒体,允許我們根据個人需要對其進行拆解和改裝。技術使我們可以對消費的媒体進行更多的控制。我們不會通過超越商品交易、減弱進攻性的語言或者使用自己制造的DVD机看電影的來破坏版權。版權法使作者認為他們有權控制公眾行為,而且理所應當。但是,我們是在自己的家里使用合法得到的媒体和設備,其他人無權干涉。

  • 創作者應該得到補償。

創作者由于為社會做出了貢獻應該得到一定的補償。 技術會給我們提供新的机會,啟發我們直接去賦予這些藝術家靈感,而不是依賴電影和唱片公司,但他們通常不會付給我們這些創作者錢。 我們會對那些為我們提供藝術品娛樂的藝術家進行補償,我們尊重他們的知識產權。探索開發能夠增強電子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的經濟模式會進一步促進我們為創作者進行補償的目標。

  • 我們有保留允許私人對此知識產權合法复制的權力。

我們有權使用或复制用于非商業化的音樂、電子圖書和錄影產品。這有時被稱為”商品使用”和”商品交易”。這個條款准許在未經受權的情況下將复制品用于對社會有益的行業如教育或僅供個人使用。
我們有權進行ǒ時間轉換ō或者拷貝媒体節目以便我們在有時間的時候享用;或者ǒ空間轉換ō,即將文件轉移到另一個存儲介質上的權力;或ǒ格式轉換ō,即將文件轉換為我們需要的或兼容的格式的權力。我們同樣有備份或者像過去錄制錄影帶那樣對我們的數字媒体文件進行存檔收集的權力。

  • 技術和信息的使用應該是合法的。

技術幫助我們鍛煉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同樣幫助我們在數字世界中享有應有的權力。如果法律賦予我們言論自由的權利的話,那么描述如何使用技術的討論信息也應該合法。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以及市場創新和競爭,并不具備持續破坏能力的使用技術應該合法。如果法律在維護我們自身利益上存在盲區,我們也不應該因為不能阻止別人的破坏活動而承擔責任。

  • “版權”依存于”复制責任和義務”。

公眾暫時同意賦予作者知識產權是為了換取別的權力。利用技術手段去否定別人的權力是不公平的。如果版權持有人想獲利,那么他們就要承擔适當的責任,如向公眾權利妥協,允許私人复制等等。